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芳娥(原名吳旻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芳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芳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復考量保護管束屬於干預程度較輕且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認本案尚無予受刑人到庭陳述或以書面陳述意見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