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衣汝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602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31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係以:被告鄧衣汝因心情鬱悶,於臉書上,見有告訴人 森博 設計有限公司之Bl-ancConcept【森博設計X建築與室內設計】臉書粉絲專頁宣傳文宣,遂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26日,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網頁,以暱稱「鄧衣汝」於上開臉書粉絲專頁發表:「死愛錢」等言論。以該等不實之內容指摘告訴人公司,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森博設計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茜卉 於110年5月30日發現上情,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
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所涉前揭誹謗罪嫌,業經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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