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 李品慧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卅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資料尚未完足,無法據以裁准更生,而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請循附件依序分段說明,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憲修附件:
一、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0年9月17日起至102年9月16日止)重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二、聲請人母親 黃玉娘 、子 林靖越 現在居住何處?法定扶養義務人共有何人?
三、聲請人之工作受僱狀況、每月薪資數額約為何(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等所得來源),並提出薪資單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聲請人本人、母親黃玉娘、子林靖越」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六、聲請人應說明於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是否曾依約履行?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同時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暨協商成立後迄毀諾前,收入、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