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 楊林秀雲 訴訟代理人 楊連章 被告 沈采豫
沈美蘭 沈艾融 江添生 江金泉 石淑媛 江鎮吉洪 江美鳳 江金娥 江美容 江素珠 江桀輝 江志添 江峰緯 江惠珠 江惠玉 江金蓮 江淑菁 江 蔡玉英 江偉誠 江佳燕 潘進城 潘昭隆 潘美雲 潘美惠 潘美娟 潘金發 潘昆俊 潘惠玉 潘宮諭 潘庚雄 潘修易 潘惠君 潘筠澕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素真 被告 潘美英
潘美珍詹 潘正螺 張 潘英美 江添發 江四郎 潘信友 潘信興 潘光榮 潘佩宜 潘秀柑 潘月桃 陳天保 兼上列九人訴訟代理人 潘正義 被告 潘玉珍
潘正雄 陳潘金玉 潘金菊 陳李金里 張素華 尤 張玉蓮 郭基城 郭一文 郭惠龍江 郭美珠 郭美琴 郭美玉 郭美足 郭美蘭 郭美枝 郭美玲 羅美成 羅美坤 羅美民 徐 郭秀英 林 温貴妹 楊清香 楊清美 潘温貴菊 陳永順 葉 陳桂桃 鐘 陳阿密 陳姝蓉 謝素貞 林彥廷 林建興 林湛眞 沈恒榮 江德興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葉素金 楊東諺 楊雅雁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阮氏柳 被告温 李茂妹
温益全 温健源 劉溫美香 温媛喬 龔鈴惠 潘紀婷 龔芸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