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
相 對 人 欣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邱川崎 律師
人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勞簡移調字第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代 理 人 洪千雅 到
相 對 人 欣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到
法定代理人 乙○○ 到
代 理 人 盧奇南 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及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法代及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
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