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3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3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3279號債權人 溫孟頡 債務人 林正揚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設籍於南投縣,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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