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3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盛隆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531號、105年度偵字第2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盛隆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洪盛隆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水阿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4年1月某日起至104年6月間某日止,由洪盛隆提供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前之「紅龍檳榔攤」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供賭客親至上開檳榔攤下注簽賭,並使用其所申請之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與「水阿」聯繫簽賭事宜,而接續於每週二、四、六共同在上開檳榔攤經營香港地下六合彩簽賭站。其賭博方式分為「二星」、「三星」等種類,由賭客任擇上開組合模式簽選號碼下注,每注簽注金均為新臺幣(下同)80元,再依每週二、四、六香港六合彩當期開獎號碼作為輸贏及兌獎依據,賭客如簽注「二星」者,若簽中當期所開出號碼中之2個號碼,每注可贏得彩金5,700元,如簽注「三星」者,若簽中3個號碼,每注可贏得彩金57,000元,若未簽中,賭客所繳之簽注金即歸「水阿」所有,洪盛隆則負責向賭客收取簽注金,並待開獎後,將「水阿」前來上開檳榔攤交付予其之中獎彩金派發予賭客,其並可從每注簽注金中抽取1元作為佣金,而與「水阿」共同以上開方式與不特定賭客對賭並藉此牟利。嗣警方於105年1月4日18時10分許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進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洪盛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三、核被告洪盛隆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及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綽號「水阿」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聲請意旨漏未論以共同正犯,應予補充。又被告自104年1月間某日起至104年6月間某日為止,於每週二、四、六香港六合彩開獎日提供上開檳榔攤作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與之對賭財物並藉此牟利之犯行,顯均係基於同一犯意,對同一社會法益侵害之數舉動接續施行,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基於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而為上開行為,雖有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但其行為既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自應依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於上開檳榔攤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供不特定賭客聚集下注與之對賭,所為足以助長民眾之僥倖心理,且影響社會正常經濟活動,誠屬非是,復審酌被告在上開檳榔攤經營簽賭站之期間約5個月左右,且依其所述,其個人獲利金額僅約1,000元,以及其係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依本件卷內事證,尚無從證明與被告所犯上開罪名具有直接關連性,故不予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號碼簿子│1本│├──┼────────────────┼───┤│2│簽單紙│2張│├──┼────────────────┼───┤│3│有號碼簽單簿子│1本│├──┼────────────────┼───┤│4│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1支│├──┼────────────────┼───┤│5│簽單簿子│9本│├──┼────────────────┼───┤│6│筆記型電腦│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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