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241號債權人 林裕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宗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證物:債務人簽收之收據影本貳張。(聲請狀未檢附)
三、請求年息6%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