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216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家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提出之回執,收件人非債務人,請提出送達債務人之回執正、反面。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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