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表:
⒈聲請人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並將
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
⒉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2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報聲請人配偶之收入及財產狀況。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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