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8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8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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