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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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60號原告長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聲明異議,依法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