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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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珈泯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珈泯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伍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珈泯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重罪,逃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2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於103年3月2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本次羈押期間至103年5月1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3年5月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