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坤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森勇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三庭法官欄法官李佳芳」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蕭錫証;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