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上字第九十六號
上訴人碩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利 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泰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劍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