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八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蔡光治法官王振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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