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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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上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甲○○
乙○○丁○○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劍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