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代理人 李至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
二、補正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例如記載「林姿妙即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並蓋用印章。若有委任代理人,請一併提出委任狀。
三、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
四、董事會開會通過捐助章程變更之會議紀錄、決議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簽到簿。
五、主管機關准予核定函。
六、修正前、後捐助章程。
七、最新法人登記證書。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