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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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45號聲請人 林佩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葉卉羚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6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豐祺衛材有限公司 洪沛涵 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111年9月10日15,000元QD0000000002豐祺衛材有限公司洪沛涵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111年10月10日15,000元QD0000000003豐祺衛材有限公司洪沛涵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111年11月10日15,000元QD0000000004豐祺衛材有限公司洪沛涵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111年12月10日15,000元QD0000000005豐祺衛材有限公司洪沛涵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112年1月10日15,000元QD0000000006豐祺衛材有限公司洪沛涵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112年5月10日15,000元QD0000000007豐祺衛材有限公司洪沛涵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112年4月10日15,000元QD0000000008豐祺衛材有限公司洪沛涵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112年3月10日15,000元QD0000000009豐祺衛材有限公司洪沛涵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112年2月10日15,000元QD0000000010豐祺衛材有限公司洪沛涵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112年6月10日15,000元QD0000000011豐祺衛材有限公司洪沛涵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112年7月10日15,000元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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