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犯罪事實欄第1至3行「甫於民國95年8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記載前,應補充記載「前開兩案後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與民國8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84年間妨害風化之殘刑7月
3日接續執行後,嗣於93年1月1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甫於
95年8月20日保護管束因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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