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5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561號原告甲○○
乙○被告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重劃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甲○○所有座落台北縣新店市之土地設定抵押權與原告乙○,93、94年間遭被告自辦市地重劃違法劃入重劃範圍,既不通知原告,又不依法劃定公共設施而以原告所有土地充之,將偏僻土地分歸原告,損害原告權益甚巨,因而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公告之重劃為無效。經核被告係土地所有人為自行辦理土地重劃而成立之私人組織,其與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為私法關係,原告與之有所爭執,核屬私權爭執,應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王碧芳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