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救字第2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相對人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吳永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已經本院以111年度竹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無勝訴之望,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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