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字第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小字第22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被告 張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被告無駕駛執照證據。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