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70號聲請人啓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啓村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更改聲請人為啓雄工程有限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70號聲請人啓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啓村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更改聲請人為啓雄工程有限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