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達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達仁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桂香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2,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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