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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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7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明宏
陳建宏林瑞祥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杜明宏被訴共同犯公然侮辱罪及犯傷害罪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本件被告陳建宏被訴共同犯公然侮辱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本件被告林瑞祥被訴共同犯公然侮辱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明宏、林瑞祥2人飲酒後,於民國10
6年11月11日凌晨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巷內,見告訴人 陳建名 正在張貼廣告,心生不滿,被告林瑞祥先上前制止,告訴人陳建名不予理會,雙方進而發生口角,被告林瑞祥、杜明宏2人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各自出言接續辱罵:「臭你媽的」、「操你媽逼的」等語,被告杜明宏另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右手虎口抵住告訴人陳建名之咽喉處,致告訴人陳建名受有左側頸部挫傷之傷害。告訴人陳建名見對方並無罷手之意,遂電話聯繫友人即告訴人 黃偉誠 、 黃世超 2人到場,被告林瑞祥、杜明宏2人亦找來友人即被告陳建宏等人前來助陣。嗣告訴人黃偉誠、黃世超2人駕駛平日由渠等管理使用之車號00-0000號之自小客貨車到場後,即示意告訴人陳建名上車,並立即報警等待警方到場處理,此舉引起被告杜明宏、林瑞祥及陳建宏3人更加不滿,被告3人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各自出言接續辱罵:「操你媽的三小」、「幹你娘」、「臭俗辣機掰」等語,並持續叫囂要告訴人陳建名等3人下車單挑,告訴人陳建名等人擔心自身安全,遂抄下對方車牌號碼後,欲前往附近之派出所報案,被告陳建宏為阻止告訴人陳建名等人離開,旋基於毀損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手持安全帽,砸破前開自小客貨車之前擋風玻璃及副駕駛座車窗玻璃,致該玻璃破損而不堪使用,惟告訴人陳建名等人仍順利駛離現場(被告陳建宏另涉犯強制未遂罪部分,由本院另以107年度審簡字第914號判決)。因認被告杜明宏、林瑞祥及陳建宏等3人共同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杜明宏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杜明宏、林瑞祥及陳建宏等3人係共同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杜明宏另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建名、黃偉誠及黃世超與被告3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卷第45至48頁、第50至52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