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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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68號上訴人 林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泰裕 、 王瑞鋒 因103年度訴字第176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柒萬肆仟捌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