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調字第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陳昭瑛 即東陽企業社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丙○○  住嘉義市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3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上午10時1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更正聲請人為乙○○。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東陽企業社更正為陳昭瑛即東陽企業社。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前,給付聲請人
  新台幣貳萬捌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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