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陳昭瑛 即東陽企業社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丙○○ 住嘉義市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3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上午10時1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更正聲請人為乙○○。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東陽企業社更正為陳昭瑛即東陽企業社。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前,給付聲請人
新台幣貳萬捌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