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9號聲請人甲○○
2號之相對人乙○○
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2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4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惟相對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馬公簡易庭法官陳介安┌──────────────────────────────────────────────────────┐│附表:97年度拍字第29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段││1091│旱│││524.10│全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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