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調字第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簡調字第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甲○○○聲請人代理人
曾郁榮 律師聲請人複代理人
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家簡調字第17號給付生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鄭新後書記官吳宏明調解委員呂瑞貞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複代理人
丙○○相對人乙○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乙○願自民國97年12月5日起至聲請人甲○○○往生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扶養費新台幣3,750元予聲請人。
二、相對人乙○就已到期之扶養費新台幣265,065元,願分六期給付:
1.98年1月5日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44,177元。
2.98年2月5日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44,177元。
3.98年3月5日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44,177元。
4.98年4月5日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44,177元。
5.98年5月5日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44,177元。
6.98年6月5日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44,180元。
三、上開費用給付方式如下:相對人乙○應於給付期限到期前,將應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用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苗栗縣頭份鎮農會;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四、上述二金額所示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吳宏明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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