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04號聲請人 羅秀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俊豪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由具狀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正本,復其所提本票發票日與附表所載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