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秀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秀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秀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嘉薇附表:受刑人林秀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22日│106年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24號│偵字第342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玉原簡│106年度玉原簡││事實審││字第16號│字第21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20日│106年9月7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玉原簡│106年度玉原簡││判決││字第16號│字第21號││├────┼────────┼────────┤││判決│106年7月10日│106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116號│字第33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