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退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03號原告 歐俊龍 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蔣偉寧 上列當事人間退學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環球科技大學101年11月8日環科大教字第1011011257號函予以退學及101年12月24日環科大學字第1011011426號函附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駁回其申訴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
102年7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