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90號債權人臺東縣東園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周賢榮 債務人 温建華
羅春蘭 汪温玉英 田明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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