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貞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1366號、109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貞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所附緩起訴條件已於履行期間內之民國108年10月7日履行完畢,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貞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8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並已於109年8月13日屆滿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王貞喬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登記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2份、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字第340號)等在卷可證(見偵卷第31至41、99至109、117至122頁、131至203、215至219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仿冒凱蒂貓紅包袋│121個│├──┼──────────┼─────┤│2│仿冒大寶紅包袋│14個│├──┼──────────┼─────┤│3│仿冒雙子星紅包袋│7個│├──┼──────────┼─────┤│4│仿冒美樂蒂紅包袋│7個│├──┼──────────┼─────┤│5│仿冒凱蒂貓手機裝飾品│19個│││(含警方購證1個)││├──┼──────────┼─────┤│6│仿冒凱蒂貓鑰匙圈│4個│├──┼──────────┼─────┤│7│仿冒凱蒂貓手機殼│4個│├──┼──────────┼─────┤│8│仿冒凱蒂貓杯墊│6個│├──┼──────────┼─────┤│9│仿冒凱蒂貓吊飾│26個│├──┼──────────┼─────┤│10│仿冒凱蒂貓杯套│3個│├──┼──────────┼─────┤│11│仿冒凱蒂貓行動電源│1個│├──┼──────────┼─────┤│12│仿冒美樂蒂吊飾│3個│├──┼──────────┼─────┤│13│仿冒美樂蒂杯墊│7個│├──┼──────────┼─────┤│14│仿冒美樂蒂行動電源│3個│├──┼──────────┼─────┤│15│仿冒雙子星手機殼│2個│├──┼──────────┼─────┤│16│仿冒美樂蒂手提袋│1個│├──┼──────────┼─────┤│17│仿冒雙子星行動電源│7個│├──┼──────────┼─────┤│18│仿冒大眼蛙手機裝飾品│2個│├──┼──────────┼─────┤│19│仿冒熊大手機裝飾品│6個│├──┼──────────┼─────┤│20│仿冒熊大吊飾│8個│├──┼──────────┼─────┤│21│仿冒兔兔吊飾│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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