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劉肇娳 被告 鍾秀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7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曾名阜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