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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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損害債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原告 司蔚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00樓之0被告 黃明河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