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營小字第523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上午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肆仟陸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