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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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20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支票號碼為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應以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