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3號

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歐建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玖萬玖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柒萬捌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