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救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26號聲請人甲○○即抗告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99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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