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楊子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子強於民國103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0年08月2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5年08月25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7%,計息利率為6.27%)。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5年08月2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138,569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子強│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6.27%│││113856││8月25日起│9月24日止││││9元│├──────┼──────┼───────┤││││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7.524%│││││9月25日起│6月24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27%│││││6月25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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