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7號債權人巧新玻璃明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輝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國泰 即寶宏玻璃工程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發票、收據、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或契約書)。
㈡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6,032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