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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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1號債權人 羅守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優利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金優利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