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17號聲請人 巴愛玲 即 巴譚攸靈 之繼承人代理人 許哲賢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