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告 王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琮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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