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原告陳○○梅住○○市○○區○○○街000號訴訟代理人 吳玉英 律師被告陳○娟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楊惟智 律師被告陳○菁
陳○華兼訴訟代理人陳○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提出已辦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應經繼承登記始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之,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陳○雄之遺產,然迄今全體繼承人未就被繼承人陳○雄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尚無從為分割之處分行為,其所訴於法顯有未合。本院認仍有命原告限期補正之必要;若逾期再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易佩雯附表:編號不動產坐落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2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臺南市○○區○○○段0000○號暨其上建物門牌臺南市○○區○○○街000號房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