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蔡頌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頌曄於民國101年5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泰商業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5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萬泰商業銀行借款①440萬元、②6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1年5月23日起至121年5月23日止、②自101年5月23日起至106年5月23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1月25日名稱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相對人自104年2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938,54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契約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蔡頌曄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豐田││268-25│建│0│0│86.00│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884│豐連街97號│屏東市○○段26│鋼筋混凝土│一層43.20、二層23.97、│陽台31.77│全部││││││8-25地號│造、四層樓│三層44.03、四層42.86,│、屋頂突出││││││││房│合計154.06│物17.87、││││││││││雨遮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