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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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上訴人 盧軍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葉一堅馬維敏陳韋劭潘志偉黃哲民賴素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伍萬零 伍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1項、第2項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第3項上訴聲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應認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50,5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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