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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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上訴人 盧軍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葉一堅 、 馬維敏 、 陳韋劭 、 潘志偉 、 黃哲民 、 賴素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伍萬零 伍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1項、第2項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第3項上訴聲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應認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50,5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