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 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文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魏瑜萱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謝群育